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工程结构检测鉴定?带着这个问题,整理了一下我国现行的法律,国家、行业,协会标准规范中相关内容,罗列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2014年6月1日实施)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2015年9月1日实施)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1年7月1日实施)
既有结构延长使用所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13(2014年6月1日实施)
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进行结构检测或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或《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2011(2012年8月1日实施)
砌体结构加固前,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别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96(1996年5月30日施行)
钢结构加固前,应按照《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进行可靠性鉴定。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2009年8月1日施行)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2009(2009年9月1日施行)
建筑物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人员应到现场调查所有过火房间和整体建筑物。对于有垮塌危险的结构构件,应首先采取防护措施。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 220:2007(2007年10月1日施行)
混凝土结构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耐久性评定:
1 使用时间较长的结构;
2 使用功能或环境明显改变时;
3 已发生某种耐久性损伤的结构;
4 其他特殊情况。
《*人民共和*震减灾法》(修订版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2009年7月1日实施)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 50117-2014(2015年2月1日实施)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构筑物,应进行抗震鉴定:
1 达到和**过设计使用年限并需继续使用的构筑物。
2 未按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或建成后所在地区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构筑物。
3 改建、扩建或改变原设计条件的构筑物。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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