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生产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生产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受理通知书》;
三、生产现场审查
1、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办公室;
2、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负责;
四、生产样品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的机构。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周期过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材料报送时间以完成时间为准。
五、生产程序
全国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总局颁发生产,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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