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招标项目都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当一个项目涉及的面很广,采购规模很大,一家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时,采购方可能会允许供应商组建联合体进行投标。对投标人而言,自己公司无法单独满足该项目的全部的采购需求,与其他企业组建联合体后,可以竞争更大的项目,这也是也是一种供赢方式。
关于联合体投标,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一、招标文件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歧视性条款吗?
不少项目,明明对供应商要求很高,却不许联合体投标,就把很多中小企业挡在门外,这些项目也成了“大公司**”。如果说一些小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情有可原,那投资大工作内容复杂的项目也不许联合体投标,是否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属于歧视性条款呢?
采购方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通常是由于这些原因:
1. 项目规模较小或要求不复杂,没有联合体投标的必要;
2. 联合体之间容易发生纠纷,可能会影响履约,也可能为采购人监督造成一定困难;
3. 联合体只是一个临时性组织,不是独立的法人,会随着项目完成而解散。
通俗地说,就是由于“没必要”,或者“不放心”。
根据财政部87号令*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采购人拥有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自由,即使拒绝联合体投标也不违法。法律虽然规定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却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说,这不属于歧视。对企业来说,如果想要组建联合体去获得更大的项目,可找那些支持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去投标。
二、企业参与联合体投标要注意什么?
在参与联合体投标的时,要注意的是联合体的组建,因为联合体中的各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选择合作企业时要特别注意,尽量选择资质、实力都相近的企业。对小微企业来说,**采购的新规规定,大企业与小微企业组建联合体进行投标,可获得额外的价格分,所以小微企业也可以关注大企业的动向,争取拓展更大的市场。
除组建联合体的对象需要进行考量,法律还规定了几种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情形,这些情形只针对联合体,需要特别注意:
1、联合体串通投标、串标的,投标无效。
2、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进行增减、更换成员,投标无效。
3、参与联合体投标的各方,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多个联合体,否则相关的投标均无效。这是很基础的规定,支持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一般会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这一要求。
4、联合体投标未附相关附件,比如联合体各方的共同投标协议等。
三、联合体中标,一方弃标怎么办?
如果联合体中的一方弃标了,其他成员依然具有履约的能力,不希望放弃项目,而是想由剩下的成员继续履约。那么,B公司退出,由联合体中同样有资质的A公司**上,这种操作可行吗?
答案:不可行,因为:
1、从主体来看,联合体是一个单独的履约主体,它不等同于其中的任何一位成员,当成员发生变化,相当于签订合同的主体也发生了改变,合同自然无法继续成立。
2、从连带责任来看,法律规定联合体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若联合体中一方弃标,其他成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承接业务,否则就会出现利用联合体来谋取中标,最后由一个企业来履行合同的情况。
3、从资格预审处理条款来看,中标后一方弃标,相当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成员发生了变化,所以应该视为联合体放弃中标或中标无效。
总之,联合体投标虽有利于提升竞争力,但依然存在不少细节,从联合体资质的认定,到中标后责任的分配等,都需要组建联合体的各方提前做好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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