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旧房改造检测公司
旧房屋安全鉴定力度亟须加大,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兴建的住宅房屋基本都为砖混结构, 其住宅建设标准较低;施工工艺相对落后;后期使用管理不当;因周边道路改造和施工,这些老房子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侵蚀。也正因为如此,每一个城市或城镇都应该对辖区内的老居民楼进行一次必要的大排查和检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破除或加固。现在的房屋鉴定机构可以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对老旧房屋进行评级、分类,并出具处理意见。
我国很早就制定了对危房的处理的管理规定,1989年开始实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对于危房的处理有一套处理规定措施。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都有明确而细化的规定。同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效仿中国香港推行强制验楼计划,清晰界定私人业主与**的责任。危房检测鉴定 此外,各地**还可以引入商业保险机制,设立维保基金,为老旧房屋的保养、维修提供资金支持。
生命财产安全大于天。居民楼倒塌,对居民而言,往往意味着“灭**之灾”,同时,这对社会秩序与**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也会造成影响。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危房的安全防范力度,老旧房屋安全鉴定,加快建立房屋质量**机制,防患于未然。
在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有待去解决,有些纯为科学技术问题,有些则与科学技术水平无关。在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包括检测单位资质问题、检测鉴定科学性问题和鉴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等,为此就下面问题谈几点看法:
—— 一、检测、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
资质一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经常有业主需要检测报告来进行诉讼,**鉴定等后续措施,如果辛辛苦苦出来的数据无法得到法律认可,那很多质量问题就没办法进行维权,利益就会受到损失。
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数据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然而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据“*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各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经过CMA的单位才具有出具鉴定的资格。
—— 二、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作,由于建筑物建设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很多,涉及到的部门不少,如建设场地的地质勘察、建筑物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但本文主要探讨建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检测对象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问题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
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已建砌体柱的抗压强度设计值的确定也是较为困难的工作,其目前尚未见到砌体柱原位试验测试技术的有关文献;
—— 三、鉴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或建筑物损伤程度的鉴定工作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或有待科技人员去学习。
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同的部门均可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人民法院需对检测、鉴定人的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如前所述检测资质的审定应该问题不大,但鉴定人的资质又该如何认定?是否具有检测资质的人就有鉴定资质?或具有同的和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就有鉴定资质呢?所有这些问题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其次是单位对所提供的结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一般建筑物的鉴定工作均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对于正确的鉴定结论当然勿需多言,但对于不完全妥当的鉴定结论,由此又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时,其经济责任该如何认定,赔偿比例又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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