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房屋的安全关乎人们生命的安全,因此危房鉴定非常重要。早期一些建筑物由于当年的经济水平、施工工艺、材料质量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出现不同程度的老化、甚至劣化情况。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道路交通的et新月异,人们对自身居住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安全情况更为关注,尤其对出现明显缺陷的建筑物更为关心,因此对老旧、劣化现象比较严重的建筑物进行危险房屋鉴定的需求越来越多。本文结合几个工程实例对建筑物危房鉴定程序、内容等提出一些看法。
有的房屋,已经有几**的历史,依然质量很好;有的房子,只建了十几年,甚至几年,就成了危房。判断是不是危房(危楼),主要看房子质量怎么样,看结构是否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是否属于危险构件,能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
危房,即危险房屋。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九条对被危房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十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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