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深化领域“放管服”改革,为开展更加规范、便利、高速的**质押登记服务提供坚实的制度**,推动**质押融资,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具体来说,一是在“放”上着力,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质押登记的办理条件,在告知风险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办理登记的意愿和权利;二是在“管”上加强,在允许当事人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的同时,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三是在“服”上优化,进一步明确压缩办理登记的审查时限,为当事人提供登记材料查阅复制、**权状态预警信息及时告知等更多便利服务。
(一)推行以承诺方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当事人提交相关承诺书的,*提交身份证明、变更证明、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虚假承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七条、*十三条、*十四条、*二十条)
(二)减少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一是对于原《办法》中**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形不予登记的规定,改为当事人被告知后仍声明愿意接受风险、继续办理的情况下,允许办理登记;二是根据新规定,对于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权归质权人所有的情形,允许办理登记;三是吸收实务中的成熟做法,对于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的,当事人被告知后仍声明愿意接受风险、继续办理的情况下,允许办理登记。
(三)压缩登记审查期限。一是压缩审查期限,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审查期限由原规定的7个工作日缩减到5个工作日,网上申请审查期限进一步缩减到2个工作日(*十条);二是明确了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和注销手续相应的审查期限,按照*十条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十三条、*十四条)。
(四)优化登记相关服务。一是拓展登记办理渠道,明确当事人可以以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六条);二是明确规定**权质押登记材料的查阅或复制程序及要求,方便当事人查询质押登记相关文件(*十六条);三是对于**权质押期间,应该及时通知质权人的情形,新增**权属发生纠纷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以便将**权可能丧失的预警信息及时告知质权人。
修改后的《办法》相对于原《办法》,对第六、第七、第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九、*二十条等条款有较为重要的实质性修改,其他有关条款由于调整顺序、精简内容、规范表述等原因,进行了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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