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安全系数检验方式条例
General principles
1 范畴
本一部分要求了化妆品安全系数人体检验新项目和规定。 本一部分适用于化妆品商品的人体安全性评价。
2 化妆品人体检验的基本准则
2.1 化妆品人体检验应符合国家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准则,规定受试者签定告知书并采 取必需的医药学防护措施,较大水平地维护受试者的权益。
2.2 挑选合理的受试群体,并具备一定样本数。
2.3 化妆品人体检验以前应先进行需要的毒理学检验并出示书面形式证实,毒理学实验不过关的 试品不会再开展人体检验。
2.4 化妆品人体斑贴试验适用于检验防晒隔离类、去斑类、除味类以及他必须相近检验的化妆品。
2.5 化妆品人体使用实验适用于检验健体类、 ** 类、生发类、掉毛类、停留产品环境卫生安 全性检验结果 pH≤3.5 或产品标准中设置 pH≤3.5 的设备以及他必须相近检验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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