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引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
【类别】卫生/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3]287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各机构/各部/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3.10.10
【实施日期】2003.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标志】61954
【全文】
(卫医发[200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类别 | 特征 |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
感染性废物 |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
| |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
| |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
| |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
| | 5、废弃的血液、血清。 |
| |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
病理性废物 |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
损伤性废物 |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 1.医用针头、缝合针。 |
药物性废物 |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 |
| |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 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等; ——*抑制剂。 |
| |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
化学性废物 |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化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
| |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
| |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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