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深圳(市)+字号(商号)+行业(或者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6)企业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7)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8)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追赶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1)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12)外资企业的名称形式为:字号(商号)+行业(或者行业特点)+(深圳)+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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