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的测量和监控 4.2.1质量部负责编制各类检测规范、《HACCP计划》,明确检测点,检测频率,抽样方案,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判别依据,使用的检测设备等。 4.2.2进货检验: 4.2.2.1对生产购进物资,仓库保管员核对送货单,确认物料品名、规格、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置于待检区,填写《收货单》,交QC检验员。 4.2.2.2QC检验员根据《检验作业规范》进行对来料检验记录,并填写《检验报告》。 a)仓库根据合格记录或标识入库手续; b)验证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4.2.2.3紧急放行: 原料、辅料、与食品接触材料不得紧急放行和让步放行。其他采购品紧急放行和让步放行时,应: a) 由使用部门填写《紧急放行申请单》,经仓库及品检负责人确认,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但必须抽取样品封存或送检。 b) 任何紧急放行的产品必须具备可靠的可追溯性,以便发现问题后能有效地追回。应在放行的产品上或后续的记录上加上“紧急放行”标识。 c) 在紧急放行的同时,检验员应继续完成该批产品的检验;不合格时应负责对该批紧急放行产品进行追踪处理。 4.2.2.4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 验证方式可包括检验、测量、观察、工艺、验证、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方式。经质量部主管审核批准的,可根据品质情况确定,。对于质量部发出的的物料,可不做标识。 4.2.3半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2.3.1过程检验 对设置检验点的工序,检验员依据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交下一工序,并填写记录表,对于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2.3.2巡回监控 生产过程中,生产班长(检验员)应对操作工人的自检进行监督,认真检查操作者的作业方法;使用设备等是否正确,根据需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反馈给操作者,发现不合格品应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2.3.3半成品检验中,发现不合格品率接近组织规定值时,检验员应根据情况及时通知操作者注意加强控制;当不合格品率*过组织规定值时,应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报告》,执行《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 4.2.3.4在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完成或必须的报告收到前不得将产品放行。如果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而例外放行,应参照4.2.2.3的有关规定。 4.2纠正措施: 4.2.1对于存在的不合格应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再发生,纠正措施应与所遇到的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4.2.2识别不合格 对QMS及ISO22000体系各过程输出的信息进行识别; a)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过组织规定质量目标值时; b)管理评审发现不合格时; c)顾客对产品质量投诉时; d)内审发现不合格时; e)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f)供方产品或服务出现严重不合格时; g)其他不符合质量方针、目标、或QMS及ISO22000体系文件要求的情况; h)当监控显示出现偏离关键限值时。 4.2.3原因分析、措施的、实施与验证: 可采用统计技术或试验的方法来确定主要原因。 4.2.3.1对情况a) b) g)质量部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确定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填写“原因分析,”纠正措施并实施,质量部跟踪验证实施效果。 4.2.3.2对情况c),由销售部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中“不合格事实”转质量部确认并确定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分析原纠正措施并实施质量部跟踪验证实施效果并将结果反馈给销售部,由销售部及时转告顾客并顾客满意。 4.2.3.3对情况d),由审核组发出《内部审核不符合报告》执行《内部审核程序》。 4.2.3.4对情况e),人事行政部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中“不合格事实”及“原因分析”定出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填写纠正措施并实施,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跟踪验证实施效果。 4.2.3.5当出现情况f)时,质量部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中不合格事实,转采购部通知供方,要求供方进行原因分析,并将纠正措施反馈给采购部,质量部对其下一批来料进行跟踪,验证,执行《采购控制程序》对供方控制的规定。 4.2.3.6当出现h)时,生产部门应确保关键控制点和过程恢复处于受控状态。当关键控制点失控时生产的产品为不合格品,应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当必要过程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时,责任部门应及时纠正,减少由此产生的影响。质量部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责任部门进行原因分析,拟定对策并实施,质量部门进行验证。 4.2.4每项纠正措施完成后,监督部门进行跟踪验证,生产部门负责人对实施效果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审其能否防止类似不合格继续发生,并在《纠正预防措施报告》上签名确认。 5.3 关键控制点中的监视系统 5.3.1 对每个关键控制点应建立监视系统,测量和观察其所有关键限值,以证明关键控制点处于受控状态。 5.3.2 监视系统包括监视对象、方法、频率、职责和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应能够及时识别是否出关键限值,以便在产品使用或消费前对产品进行隔离。 5.3.3 监视对象:每个关键控制点的关键参数。 5.3.4 监视方法: a) 监视方法应保证在适宜的时间框架内(在产品交付前)提供结果。通常选择化学或物理的可提供的结果的方法。 b) 监控方法使用监视装置时应标明,如监测温度计、钟表、PH计、水活度计、传感器及分析仪器。 c)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包括校准)按《过程及产品监视与测量程序》的要求进行。 5.3.5 监视频率:应根据危害分析工作表决定。监视可以是连续的或非连续的,如果可能应连续监控,如果不能连续监测,应确定监测周期。 5.3.6 监视职责: a) 规定每个监视对象的监视和评价监视结果的职责和权限,应指明部门和岗位。执行这相关职责的岗位应能及时地进行监控活动,准确记录每次监控活动。 b) 监视职责应尽可能由关键控制点上的直接操作岗位承担,而相应的品管宜担当评价监视结果职责。 5.3.7 监视记录:应对所有的监视数据由监视人员进行实时记录,填写《关键控制点监视记录表》并由其主管进行当班审核,出现偏差时还应有评价监视结果人员的即时审核。 5.3.8 监视系统应以HACCP计划表中详细规定,必要时建立程序或指导书做进一步的规定。 5.4 监视结果出关键限值时采取的措施 根据关键控制点监视系统的特性,预先策划监视结果出关键限值时所采取的措施,并在《HACCP计划表》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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