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4.1 总要求
4.2 环境方针
4.3 策划
4.3.1 环境因素
4.3.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3.3 目标、指标和方案
4.4 实施与运行
4.4.1 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4.4.2 能力、培训和意识
4.4.3 信息交流
4.4.4 文件
4.4.5 文件控制
4.4.6 运行控制
4.4.7 应急准备和响应
4.5 检查
4.5.1 监测和测量
4.5.2 合规性评价
4.5.3 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5.4 记录控制
4.5.5 内部审核
4.6 管理评审
前 言
本标准是GB/T24000系列中的一项标准。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14001: 2004《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本标准代替GB/T24001-1996。
本标准与GB/T24001-1996主要差异为:
——名称中的“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改为“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对术语名称作了下列修改:
•增加了对审核员、纠正措施、文件、不符合、预防措施、程序、记录等7个术语的定义。
•术语“环境表现(行为)”改为“环境绩效”。
•对持续改进、环境影响、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目标、环境绩效、环境方针、环境指标、内部审核、组织、污染预防等10个术语的定义作了编辑性修改。
——对要素作了下列修改:
•“目标和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合并为“目标、指标和方案”;
•“组织结构和职责”改为“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培训、意识和能力”改为“能力、培训和意识”;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改为“文件”;
•“检查和纠正措施”改为“检查”;
•“监测和测量”分解为“监测和测量”和“合规性评价”;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改为“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记录”改为“记录控制”;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改为“内部审核”。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华夏中心、中国质量中心、方圆标志中心、*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以华、李燕、王顺琪、刘克、陈全、张天柱、黄进、糜建青、史春洁、陈建伟。
本标准1996年**发布,2005年**次修订。
引 言
现在,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通过依照环境方针和目标来控制其活动、产品和服务对环境的影响,以实现并证实良好的环境绩效。这是由于有关的立法更趋严格,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相继制定,相关方对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也在普遍增长。
许多组织已经推行了环境“评审”或“审核”,以评价自身的环境绩效。但仅靠这种“评审”和“审核”本身,可能还不足以为一个组织提供保证,使之确信自己的环境绩效不仅现在满足,并将持续满足法律和方针要求。要使评审或审核行之有效,须在一个纳入组织整体的结构化的管理体系内予以实施。
环境管理标准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这些要素可与其他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组织实现其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如同其他标准一样,这些标准不是用来制造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增加或改变组织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组织能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重要环境因素信息来制定和实施方针与目标。本标准拟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其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组织中各个层次与职能的承诺,特别是较高管理者的承诺。这样一个体系可供组织制定其环境方针,建立实现所承诺的方针的目标和过程,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改进环境绩效,并证实体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本标准的总目的是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协调它们与社会和经济需求的关系。应当指出的是,其中许多要求是可以同时或重复涉及的。
注:本标准基于被称为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的运行模式。关于PDCA的含意简要说明如下:
——策划:建立所需的目标和过程,以实现组织的环境方针所期望的结果;
——实施:对过程予以实施;
——检查:根据环境方针、目标、指标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过程进行监测和测量,并报告其结果;
——改进:采取措施,以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的表现。
许多组织通过由过程组成的体系以及过程的相互作用对运行进行管理,这种方式称为“过程方法”。GB/T19001-2000提倡使用过程方法。由于PDCA可以应用于所有的过程,因此这两种方式可以看作是兼容的。
图1 本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EMS)模式
本标准*二版的修订重点是更加明确地表述**版的内容;同时对GB/T19001的内容予以必要的考虑,以加强两标准的兼容性,从而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附录A和正文*4章的相关条目采用了对应的序号。如A.3.3对应4.3.3,其内容都是关于目标、指标和方案的论述,A.5.5和4.5.5的内容都是关于内部审核等。另外,还在附录B中给出了GB/T24001-2004和GB/T19001-2000之间相近技术内容的对应关系。
本标准规定了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它能够用于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或注册)和(或)自我声明,本标准和用来为组织建立、实施或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一般性帮助的非性指南有重要区别。环境管理涉及多方面内容,其中有些还具有战略与竞争意义。一个组织可以通过对本标准成功实施的证实,使相关方确信它已建立了适当的环境管理体系。
其他一些标准,特别是ISO/TC 207制定的关于环境管理的各种技术文件,提供了环境管理支持技术的指南。对其他标准的参阅仅用于获取信息。
本标准仅包含那些可以进行客观审核的要求。须要得到对环境管理体系中诸多问题更加全面指导的组织,可参阅GB/T24004-2004。
本标准除了要求在方针中承诺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以及进行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外,未提出对环境绩效的**要求,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绩效的组织,可能都是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系统地采用和实施一系列环境管理技术,有助于为所有相关方带来更好的结果。然而,采用本标准本身,并不能保证取得这样的结果。环境管理体系能够促使组织为实现环境目标,在适宜和经济条件许可时,考虑采用较佳可行技术,同时充分考虑到采用这些技术的成本效益。
本标准不包含针对其他管理体系的要求,如质量、职业健康安全、财务或风险等管理体系要求。但可以将本标准所规定的要素与其他管理体系的要素进行协调,或加以整合。组织可通过对现有管理体系做出修改,以建立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这里还要指出,对各种管理体系要素的应用,可能因不同的用途和不同相关方而异。
环境管理体系的详细和复杂程度、体系文件的多少、所投入的资源等,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如体系覆盖的范围、组织的规模、其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等。中小型企业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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