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危房鉴定等级公司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1、土墙
(a)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过层高1.6/100。
(b)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c)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过层高的2/3。
2、混合墙、乱石墙
(a)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过层高的1.2/100。
(b)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过层高的1/2。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受压墙、柱表面风华、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4、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过1mm;
5、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6、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9、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10、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150px。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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