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在依照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但倘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即便除涉案的争议商标外的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评审阶段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了相关的评审决定,但还未发布相应的公告,那么法院不会因此中止审理,而是仅根据现有事实与证据来对案件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决。只有影响案件事实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发布的公告才是对案件有效的相关证据。
在商标评审阶段未提出的事实理由,在诉讼阶段便不能再提出。即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与进行立案时就必须将自己所能提出的事实理由全部提出,并且法院只审查当事人之前提出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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