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港资机构”,指中国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企业;中国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机构、中国香港居民。中国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性居民、赴中国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前款所称实质性商业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根据中国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中国香港法例如有规定,应取得开展该经营业务的牌照或许可;
2.在中国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1年以上(含1年);
3.在中国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
4.在中国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5.雇用在中国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中国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
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款规定中国香港法人机构50%以上股权满一年以上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机构属于符合**款规定的中国香港投资者。
澳资机构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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