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场所外高息揽储骗取储户资金,法院认定储蓄存款合同成立,银行工作人员系执行职务行为
法院裁判总结:
(1)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之外对储户高息揽储,采取先打印、后手写的方式向储户出具存折,而后将部分存款未存入银行,个人使用。法院认定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银行职务行为,依据存折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还本付息。
至于全部款项或部分款项没有入到银行所管理的账户中,应系银行的监管缺失所致,如果将银行的监管缺失所导致的民事责任转化为由储户承担,一方面有失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丧失了储户对银行部门的公信力的认可,并可能导致金融行业秩序的混乱,同时,也让储户的存款缺乏安全**。
(2)犯罪分子(原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存款业务时,未要求存款人在柜台交付存款资金、本人亲自设置密码和办理存款业务,系银行在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及存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明显过错造成,不能归责于普通储户,更不应当苛刻要求储户了解银行存款业务办理流程及审查手写存折记载金额是否与账户资金相符。
(3)在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则享有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即便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追赃所得的资金归属涉案银行,并不影响储户依据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向涉案银行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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