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存在颈椎病,交通事故在损伤的形成过程中仅起次要作用,肇事者应如何赔偿?
裁判核心观点:
(1) 虽然原告颈椎间盘**在**过程中的参与度经**鉴定为20%-30%,但根据诊断证明和该鉴定报告,本次事故是造成颈椎间盘**的诱因,该伤情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并不能以**参与度来评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损失。
(2)、颈椎退行性变属于人体老化,是交通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交通事故与颈椎退行性改变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只要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再审(2019)冀民申2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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