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个人账户收取出境旅游保证金,事后不能退还,旅行社总部应当承担退赔责任
案例总结:
(1)分公司、门市部等与客户签订加盖总公司印章的合同,总公司以分公司、门市部等不能签约、只能招揽业务、追赶经营范围为由,不予认可合同效力,不能成立。
(2)分公司或门市部负责人以总公司的制式合同与客户签约并据此收款行为,客户有理由相信,负责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负责人的行为是公司行为,负责人的收款是代表公司收款。
(3)旅游合同中未明确收款账户、收款人,客户可以根据分公司或门市部负责人的要求向其个人账户付款,客户有理由相信公司收到款项,而不是负责人个人收款。旅行社主张客户应向分公司或门市部负责人个人主张退还,法院不予支持,旅行社有义务向客户返还全部款项。
(4)对旅行社质疑客户的如无旅行社出具的保证金收据、旅游合同中提示了收款银行、分公司或门市部负责人个人曾退还部分出境旅游保证金、保证金条款在旅游合同上手写的不是打印的、合同签订地点不是在旅行社或门市部等等,法院均认为不能对抗客户作为善意相对人,旅游合同是双方形成合同关系的基础,分公司或门市部的负责人根据该旅游合同给客户一种足够的信赖,负责人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而不应苛求客户。
(5)公司对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义务。旅行社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分,同时分公司或门市部负责人的行为也是公司据此享有和承担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如果对客户存在侵害,总公司、旅行社总部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附参考案例:北京市*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5584号民事判决书
(注:另还有北京三中院审结的36起类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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