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惯例招标代理公司是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如招标代理公司承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则招标代理公司是退还义务主体。
招标代理公司既然是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投标实践活动中通常是由招标代理公司来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向投标人出具收据。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按法律规定虽然招标人是退还义务的法定主体,但往往招标人未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招标人履行向投标人退还的义务,则招标人必然“不情愿”,所以实践中招标人往往会通知招标代理公司履行退还义务,或招标代理公司主动承诺向投标人履行退还义务。这样招标代理公司就属于退还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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