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有义务退还投标保证金
我国《招标投标法》*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从上述规定来看,进行招标活动,采购商品或服务的,拟准备作为购买者的实施主体是招标人,而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就是其从事的一切招标活动都是代招标人实施的。
因此招标代理公司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也是代招标人所收取的,招标行为结束从法律意义上有义务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当然是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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