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员工私下售房、个人账户收款,涉嫌合同诈骗,被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房产公司承担责任
案件总结:
(1)买房人取得了中介公司加盖合同**章的协议,事后虽然向中介公司员工个人账户打款,但取得了加盖中介公司财务**章的收据,应认定中介公司员工是职务行为。即使中介员工的行为未经中介公司同意,不构成职务行为,也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2)《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条*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众联行公司对于盖章的空白合同以及单位合同章、财务章的使用及回收均存在管理漏洞,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彭文青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众联行公司应对余刘兵所涉嫌的犯罪行为给彭文青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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