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发布了“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管理办法”(称为中国RoHS 2)的修订版,新法规将于2016年7月1日生效。
中国RoHS与欧盟RoHS指令的相同点:
1.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2.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
3.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4.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铅、汞、镉、六价格、多溴联苯(PBB)、多溴二笨醚(PBDE)。
1.颁布和实施时间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欧盟ROHS指令 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15年6月4日欧盟又颁布RoHS 2.0修订指令正式将4种有毒有害物质(DEHP、BBP、DBP、DIBP)加入RoHS 2.0管控范围。
2.贯彻、实施的条件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ROHS指令 《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3.限制与禁止方式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合格性评定采取3C认证模式;
欧盟RoHS指令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采取自我声明方式。
4.标注要求不一样:欧盟ROHS没有标注要求,中国ROHS需标注环保使用期限、标注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标注包装材料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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