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指令(RED)2014/53 / EU
无线电设备指令(RED)于2014年5月22日在欧盟官方期刊上发布,并将于2016年6月12日取代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R&TTE)指令。制造商的产品符合R&TTE指令再遵守无线电设备指令一年。
无线电设备指令的一般原则与R&TTE指令非常相似:
符合一系列基本要求:
*3.1(a)条健康与安全
*3.1(b)条EMC
*3.2条电台
*3.3条欧洲**援引的附加要求
协调标准提供了符合基本要求的假设
合格评定程序:
内部生产控制
公告机构评估技术文件(型式检验)
全面质量保证批准
使用没有无线电或*3.3条协调标准的公告机构
属于以下定义的产品(并未被*1条排除)受无线电设备指令的约束:
“无线电设备”是指为了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测定而故意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的电气或电子产品,或者必须用附件(如天线)完成的电气或电子产品,所以为了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测定的目的,故意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
“无线电通信”是指通过无线电波进行通信“无线电测定”是指通过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确定物体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
“无线电波”是指频率低于3000 GHz的电磁波,在没有人工指导的情况下在太空中传播。
所有无线电接收机,包括广播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除了*1条所排除的那些)都属于RED的范围。
与R&TTE指令相比的主要变化:
无线电接收器必须达到较低性能水平才能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包括广播无线电和电视接收器)
固定线路终端设备**出了RED的范围
明确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义务
加强市场监督,例如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可追溯性义务
R&TTE指令附件IV的公告机构意见由类型检查程序取代,其中对影响合规性的产品的修改必须由公告机构商定
受低遵守情况影响的类别内无线电设备类型的产品注册方案(由欧盟**确定)删除使用非协调频段的无线电设备的通知程序
删除“警告”标记
用户文档中不要求CE标记
删除R&TTE指令附件III程序
无线电设备和软件组合的明确要求
技术文件包括确认至少一个成员国的运行,而不违反无线电频谱使用的要求
不能使用EMC指令或LVD合规性评估程序,RED仅指EMC指令和LVD,以说明必要的EMC和健康与安全要求
如果由欧洲**决定,可以根据*3.3条援引与普通充电器等配件的互通
制造商/进口商对产品进行抽样测试,以保护较终用户的健康和安全; 加上投诉和召回登记
电子CE标志不允许,但包括在**审查之中
对于遵循型式检验程序的产品,不得在CE标志中使用公告机构识别号
CE + NB编号产品仅标记为附件IV FQA
必须在DoC中使用NB编号,其中遵循类型检查或FQA程序
无线电发射机的用户信息应包括:
无线电设备运行的频段;
在无线电设备工作的频带中发射的较大射频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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