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追赶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生产厂、供应商。
*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追赶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厂房楼面荷载(承重)安全检测鉴定单位
荷载分项系数与荷载设计值
1.荷载分项系数
荷载分项系数是在设计计算中,反映了荷载的不确定性并与结构可靠度概念相关联的一个数值。对荷载和可变荷载,规定了不同的分项系数。
(1)荷载分项系数γG:当荷载对结构产生的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 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取γG=1.2;对由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取γG=1.35。当产生的效应对结构有利时,—般情况下取γG=1.0;当验算倾覆、滑移或漂浮时,取γG=0.9; 对其余某些特殊情况,应按有关规范采用。
(2)可变荷载分项系数γQ:—般情况下取γQ=1.4;但对工业房屋的楼面结构,当 其活荷载标准值>4kN/㎡时,考虑到活荷载数值已较大,则取γQ=1.3。
2.荷载设计值
荷载设计值等于荷载代表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荷载效应时,需考虑荷载分项系数;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荷载效应时(不管是考虑荷载的短期 效应组合还是长期效应组合),由于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可靠度比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的可靠度要求可以适当放松,因此可以不考虑分项系数,即分项系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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