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资质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不少于10名取得相应资质的专职评审人员;
5.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并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6.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办理流程:
1.申报
(1)申请人将纸质或网上提交的电子档申请资料提交至所辖区县(开发区)安监局,区县(开发区)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或网上提交的电子档资料进行初审(各类初审内容详见附表),对符合安全条件的要签署初审意见。其中纸质申报的,由申请人将申报资料报市局许可办;网上电子档申报的,由区县(开发区)安监局,签署初审意见后通过行政许可网络系统提交市局许可办受理。
(2)申请人认为区县(开发区)安监局不予受理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可以注明情况直接向市局许可办提出纸质或网上安全许可申请,市局许可办请示分管**同意后予以受理,并及时予以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转告相关区县(开发区)安监局。
(3)申请办理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企业(不含试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市局许可办通过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网络直接受理。
(4)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非生产要件的,由市局许可办直接受理纸质或网上提交的电子档申请资料。
(5)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机构资质的,不经区县(开发区)安监局初审,由市局许可办直接受理。
(6)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资料,由市局许可办直接受理。
2.审核
(出具《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批
(1)市局相关处室按规定审核通过的纸质或网上申报的安全许可和备案事宜,应报请分管局**3个工作日内在办理流程单上签署审批意见,随后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局许可办。
(2)市局许可办直接受理的非生产要件变更许可,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办理流程单并报分管局**签署审批意见。
4.发证(备案批复)
市局许可办在3个工作日内依照各分管局**签署的审批意见及相关处室起草的备案批复,制作许可证及各类审查备案批复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每月月底前,要对安全许可证及各类审查备案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书面函告所在区县(开发区)安监局及市局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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