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重新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1、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3规定,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这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2、向已接受立案的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起诉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评残鉴定,但对该鉴定有异议,
那么依照较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5条的规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次诉讼还未结束阶段,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既可,但需要理由确实充分,证明原鉴定结论有误的证据确凿。
3、另行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如原审已结束但发现伤残等级提高,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所受伤害程度出现新情况为由要求立案,
在立案后可申请人民法院向外委托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由于个别鉴定机构不太正规,所以法院向外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采信的可能性更大些。
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
有证据能够证明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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