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依据: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地形的复杂性,污染源的布局和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监测点的数量应综合考虑。
2、监测点数: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有代表性的大气保护目标,且不少于10分;对于*二级评估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估范围。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不少于6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指标很多的地区,可以适当增加监测点数量;三级评价项目:评价范围内有常规监测点,或评价范围内有近三年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符合指南的有关规定,可以满足项目评估时,可能无法进行当前状态监控,否则应设置2〜4个监控点。如果在评估范围内没有其他污染物排放相同特征污染物的污染源,则可以适当减少监测点。
3、对于公路,铁路和其他项目,在每个主要集中排放源(例如服务区,车站和其他空气污染源)的评估范围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指标并建立监测点。
4、城市道路项目可能不受上述监测点数量的限制。根据道路布局和交通情况,结合环境空气保护指标的分布,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指标,并建立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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