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143号,根据海关总署令*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2020年*99号公告)规定: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关,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也就是说,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在进口化妆品前应先办理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其中**进口的化妆品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1,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
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
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凭备案凭证办理报关手续。
资料1和2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3,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
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提供下列材料:
(1)产品安全性承诺。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在此基础上,进口化妆品时还应当根据销售包装或者非销售包装的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一、销售包装化妆品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
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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