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入建筑物的交流供电线路,在线路的总配电箱等LPZ0A或LPZ0B与LPZ1区交界处,
应设置I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或II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作为**级保护;
在配电线路分配电箱、电子设备机房配电箱等后续防护区交界处,可设置II类或III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作为后级保护;
特殊重要的电子信息设备电源端口可安装II类或III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作为精细保护。
使用直流电源的信息设备,视其工作电压要求,宜安装适配的直流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
2.浪涌保护器设置级数应综合考虑保护距离、浪涌保护器连接导线长度、被保护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等因素。
各级浪涌保护器应能承受在安装点上预计的放电电流,其有效保护水平UP/F应小于相应类别设备的UW3.
当电压开关型浪涌保护器至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米、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效率5米时,
在两级浪涌保护器之间应加装退耦装置。当浪涌保护器具有能量自动配合功能时,
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受限制。浪涌保护器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和劣化显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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