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置要求
道路交通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人行进方向较易于发现、识认的地点。
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道路右侧,道路分隔带(隔离设施)或车行道上方。
单幅面道路在道路右侧无设置条件时,可在道路左侧设置。
二、角度要求
1、道路交通标志采用柱式或附着式设置结构时,应尽量减少标志牌面对驾驶员的眩光,
标志牌面应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禁令和指示标志为0至45度,指路和警告标志为0至10度。
2、道路交通标志采用悬臂式、门架式或附着式设置结构时,标志牌面与道路纵断面前仰角应为02至15度三、高度要求
1、道路交通标志采用柱式或附着式设置结构时,内边缘距路缘不得小于25厘米;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大于200厘米或小于80厘米,非行人通行的区域不受限制。
2、交通标志采用悬臂式、门架式设置方式时,标志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大于5米,附着于其它道路设施时,应不低于被附着物的净空高度。
四、其它要求
1、同一地点需要设置标志较多,可采用组合标志解决。
2、在一根标志柱上并设标志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车标志、干路**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根标志柱上较多不应**过2种
3、柱式、附着式标志杆间隔宜大于30米,悬臂式、门架式间隔宜大于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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