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座以下(含九座)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可以延缓报废;九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较高不**过10年
2、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较高不**过10年3、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较高不**过5年
4、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较高不**过5年。
5、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
6、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较高不**过4年。
7、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较高不**过4年。
8、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适当延缓报废。
9、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较高不**过5年。
10、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较高不**过5年。
11、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较高不**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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