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等。
2、房屋估价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如户口、身份证,此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6、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证明。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7、原房地产权证: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8、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9、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0、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由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提供的房屋勘丈表、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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