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核名办理申请条件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批准的;
(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较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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