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中检公司办理未加工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一)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规定*十条*二款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十条*二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中国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
。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中国香港中检公司或中国中国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特殊情况,中国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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