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共用设备无法加计扣除
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生产设备与研发设备是生产部门和研发部门共用的,依据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属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局在调研中发现,不少企业并不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打破了这样的限制,依然“固执”地认为共用设备无法加计扣除,导致未能享受到较新的政策优惠。
典型案例分析:
某电缆公司是一个主营电线和电缆制造的企业。工厂所用设备绝大多数都为共用设备,在用于生产电缆的同时用于研发新产品的实验检测和标准检测等,频率较高、更新较快,约有70%以上的时间用于研发新产品。
依据原有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该企业的设备不属于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不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公告发布后,企业未能及早研究较新的政策规定,依然认为共用设备无法加计扣除。
应对措施:
税务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参观企业生产车间,掌握生产研发流程后,针对此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规提供了专业性的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
国家税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119号文件对于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部分产生的费用,不再特别强调“专门用于”四字,即企业可以依据合理的分配办法,对共用费用作出分配,并对其中研发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
根据辅导,企业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核算了共用设备仪器的折旧费用,从而成功实现了共用设备费用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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