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且随附有关单证。
(二)委托报关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且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者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报前查看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并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
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在依法取得有关批准证明后提取。
(四)补充材料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提供完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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