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控制
继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氟利昂之后,挥发性**物的污染成为**关注的焦点,发达国家和地区不断修改法律,一再降低VOCs的排放浓度。
1990年美国修正的《大气污染法》规定了189种VOCs的排放标准,2002年日本的《恶臭防治法》规定了149种VOCs的排放标准,欧洲经济共同体也于1994年建立了共同体内VOCs的统一排放标准,并要求未立法的国家限期立法。
由于上述原因,国外关于VOCs治理技术和装置的发展很快。我国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2004)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对十余种VOCs的排放标准作了限定。
2、技术控制
**废气种类多,往往成分复杂、浓度呈无规律的变化,这就给治理带来了难度。近年来,有关居住区居民对工业废气的污染问题投诉越来越多。因此,寻求该类废气的有效处理技术已经迫在眉睫。
进入21世纪后,由于我国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进一步加剧,环境质量不断恶化,国家和地方加大了环境立法工作和技术研发投入,我国固定源**废气的治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十一五”以来,国家和地方**部门都明显加大了对于**废气治理技术的研发力度,推进了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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