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为贯彻落实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请跟随我们,一起深入了解此项新政策吧。
基本定义
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下称“申请人”)依法提出滞报金减免申请时,海关一次告知其核批条件及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海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滞报金减免事项。
适用范围
《*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十二条中列明的以下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一)项,“**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 有关手续或者**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二)项,“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四)项中的,“因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根据现行规定,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减免滞报金申请书;(二)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三)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四)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五)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书方式的,应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并免于提交上述*(二)项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海关告知责任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减免滞报金时,海关应当就以下事项进行告知:(一)滞报金减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二)滞报金减免申请及核批条件;(三)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四)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及办理要求;(五)申请人义务及虚假承诺、违法承诺的法律责任;(六)海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承诺责任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从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受理海关现场领取《告知承诺书》文本,并在《*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十三条规定的滞报金减免申请时限内就下列事项作出确认和承诺:(一)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二)已知晓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四)符合申请条件及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办事所需相关材料;(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七)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办理滞报金减免申请时,按规定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及“三、申请人应提交材料”所列明的*(一)、(三)、(四)、(五)项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滞报金减免申请,如相关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不予减免滞报金。该申请人2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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