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在城市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城市
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
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城镇风貌特色的重要载体。保护好、利用好这些珍贵历史文化遗存是城乡建设工作的使命和任务。近期一些地方在城市新改造中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对城市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风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在城市新改造中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各地要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专项工作,按照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原则,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及时认定公布。认定公布后,要及时挂牌测绘建档,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完善保护利用政策,确保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二、加强对城市新改造项目的评估论证。对涉及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新改造项目,各地要预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组织开展评估论证,确保不破坏地形地貌、不拆除历史遗存、不砍老树。对改造面积大于1公顷或涉及5栋以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项目,评估论证结果要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报告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大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组织市(县)对已经开工的城市新改造项目开展自查,确保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在城市新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受到影响的干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者机关、单位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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