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转让标的企业较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不得**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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