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工证明又称中国香港中检认证;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达成的协议,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香港中检公司”)对我国经中国香港转口的出口货物,在*人民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在官方声明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人在领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FORM A 证书后,可向中国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提出申请。
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2.1 “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中国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2.2 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中国香港中检公司或中国中国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2.3 特殊情况,中国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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