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在受理危险货物罐车的运输时,应认真作好如下工作:
(1)装运气体类危险货物的罐车应检查的内容:
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罐车产权单位名称应与《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证》的单位名称相统一;
②货物品名、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线等应与《办理限制》中公布的相统一;
③货物品名应与罐体标记品名相统一;
④托运人应提供《铁路液化气体罐车充装记录》一式两份;
⑤罐车产权单位提供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⑥检查托运人提供的上述条件是否相符,提供的证件是否过期,车辆车况是否良好,罐体密封状况是否良好,标记文字是否清楚等,如发现有碍安全运输的,不予办理运输;
⑦气体危险货物装车单位必须具有轨道衡计量设备,装运气体危险货物罐车标记容积在80m³以上的须安装三台面轨道衡。
(2)对装运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的罐车,比照上述装运气体危险货物罐车的前5项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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