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
2.车辆管理所检验车辆后,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回收报废车辆,经车辆管理所监督车辆解体后,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补贴标准:
1.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2.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根据《财政部、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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