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整顿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四、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渣土运输条件的企业纳入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负责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的申报、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经历;
(三)按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
(五)企业具有全封闭符合渣土运输的**车10辆以上,总载重量在200吨以上。
六、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实行年度管理。渣土运输企业每年10月31日前持以下资料向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提出申请:
(一)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审核表(附件1);
(二)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车辆登记表(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已取得《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特种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凭资质证书可自行进入目录。
八、市建设交通委根据全市建设工程规模和企业运输能力,对申请进入目录的渣土运输企业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
九、各工程建设及总承包单位,对参加渣土运输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审查是否具有《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单位》证书。无此证书的,不得参加渣土运输投标。市、区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予以审查。
十、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渣土装运总包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业务发包给目录之外的企业。
十一、凡进入目录的渣土运输企业,应遵守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接受市渣土管理部门考核,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进入下一年度企业目录:
1、不遵守渣土装运有关法律规章及管理制度,不接受市、区渣土管理部门管理的;
2、渣土运输车辆**载装运、不按规定清洗轮胎,造成路面严重污染全年被停运2次(含2次)以上的;
3、企业的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装置破损、后帮钩缺损失灵,不及时维修的,全年被清理出工地5次(含5次)以上的;
4、渣土运输途中车辆出现开帮大面积撒漏,不组织及时清理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5、施工现场出土期间无运输企业管理人员监管或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全年达3次(含3次)以上的;
6、渣土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全年被交管部门查扣车辆5次(含5次)以上的;
7、转借、倒卖《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单位》证书的。
十二、每年考核优良的企业,经市渣土管理部门推荐可参加本市文明施工企业评选活动。
十三、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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