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成员,成立清算**;
2、清算**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送件申请。主管**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申报债权;
5、清算**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 、清算**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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