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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企业认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扶持和鼓励**企业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三条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章 组织与实施

*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七条 **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企业名单,核发**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企业按要求报**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包括技术*和财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十条 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自**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十一条 认定为**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条 **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中,随机抽取组成*组。*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小组办公室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十三条 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四章 监督管理

*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十七条 **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企业资格。

*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在其**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十九条 已认定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企业税收优惠。

*二十条 参与**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五章 附 则

*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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