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在为受贿犯罪辩护时,从犯罪对象切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辩护点。在目前的**实践中,可把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货币。货币作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流通的一般等价物,本质上是由国家授权发布的购买力符号。无论是本国货币还是**,硬币、纸币抑或塑料货币,现金还是存储在银行卡里的余额,都可以纳入行贿、受贿犯罪中的“财物”这一范畴。不过在计算受贿犯罪中的货币价值时,可以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人民币与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对犯罪数额进行计算;若该货币在国内尚未和人民币直接进行兑换交易的,可以根据境外市场上该货币与美元的交易价格和美元在国内与人民币的中间价结合计算该货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从而较终确定犯罪数额。
其次,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物品。物品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能够折算为货币,或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取的客观实体都可以纳入物品的范畴。换句话说,凡是具有交换价值的有形实体,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即使是非法交易的物品,也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受贿罪中的物品的价格,可按照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或在缺乏有效价格证明的情况下委托估价机构认定。在为此类案件进行辩护时,刑事辩护律师可以着重审查有效价格证明中的价格是合理,以及鉴定意见的鉴定价格是否合理。如认为确不合理的,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或将鉴定价格降低,降低犯罪数额,以达到减轻量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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