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法》
*六十条 未经**权人许可,实施其**,即侵犯其**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十一条 **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方法的证明
涉及实用新型**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权人出具由****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六十二条 在**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权。
*六十三条 假冒**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四条 管理**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六十五条 侵犯**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六十六条 **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
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六十八条 侵犯**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权人于**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权:
(一)**产品或者依照**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
*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共和国**法实施细则》
*八十条 ****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纠纷、查处假冒**行为、调解**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
*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侵权纠纷或者调解**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较先受理的管理**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的,由****行政部门*管辖。
*八十二条 在处理**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复审**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八十三条 **权人依照**法*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标识的,应当按照****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法*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标识,**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号;
(二)销售*(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技术或者**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技术或者**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证书、**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技术或者**设计的行为。
**权终止前依法在**产品、依照**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标识,在**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八十五条 除**法*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纠纷。
对于前款*(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八十八条 ****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八十六条和*八十七条规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权程序和**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权质押手续以及**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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