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外国机构只能一名美国代理商。外国机构也可以但不必其美国代理人为其官方代理。国外机构应提供美国代理商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件地址。
确定的美国代理人将需要完成一个自动化流程,以确认他们已同意担任美国代理人。自动化过程会将电子邮件验证请求转发给美国代理商。他们将被要求确认其同意代表外国机构担任代表/联络人。如果美国代理商拒绝同意,则将通知国外机构的官方通讯员/所有者运营商,并且必须新的美国代理商以履行监管义务。
美国代理商的责任
美国代理商必须居住在美国或在美国设有营业地。美国代理商不能使用邮政信箱作为地址。美国代理不能仅使用应答服务。他们必须可以接听电话或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让员工接听电话。
美国代理商的责任是有限的,包括:
协助官方与国外机构进行沟通,
回答有关进口到美国或打算进口到美国的外国机构的设备的问题,
协助官方安排对国外机构的检查
如果官方无法直接或*与国外机构联系,则FDA可能会向美国代理商提供信息或文件,并且这种行为应等同于向国外机构提供相同的信息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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