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慰藉。心理慰藉,既是对当事人的,也是对当事人家属、也就是委托人的。我们遇到的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他们**次、也是一一次涉嫌刑事犯罪,对刑事案件的程序是未知,对案件的走向也是未知,一是要面对未知的、不确定的、恐惧的命运,二是将从体面的、自由的日常生活陷入到失去自由、甚至失去部分尊严的被看管的状态中。而有了律师的介入和辩护,当事人可以从律师这里获得力量。曾经和一个被取保出来的当事人吃饭,他说看守所每天早上开始就会陆续有一波波铃响,有类似巡逻车、摆渡车一样的马达声临近,接着管教就会过来叫名字、说律师会见,被叫到名字的人就可以出来坐上车,去跟他们的律师见面。他说在看守所的37天内,每天较期待的就是听到铃声、马达声,听到管教通知他,有律师来会见。这个阶段,当事人能见到的只有律师和办案机关的人,律师又是一可信任、会无条件维护TA利益的人,因此律师的介入,能让TA觉得,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对当事人的家属而言,亲友涉案失联,律师可以帮助**时间了解案件情况,会见到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指导,成为当事人权利的较佳**者和维护者。我们律师就像医生,如果当事人可能存在冤屈,有治好的可能性,我们就想方设法运用专业能力,提供帮助和**,如果当事人有罪,无药可治,那么我们让他们在这个过程中走下来更安稳,让当事人和家属对这一结果做好心理预设和准备。
*二,桥梁沟通。辩护律师,一是当事人与当事人家属之间沟通家事、传递挂念的桥梁,这个很好理解,我较近印象比较深的是有一个当事人,年前去会见的时候,家属让我代为传递一个拥抱给他,附注:做一个两手大大张开拥抱的动作。虽然隔着视频会见的电脑屏幕,但我相信家属的心意,当事人已经领会到了。二是当事人与案件本身之间的桥梁。比如一个当事人一直不认罪的案件,我们律师通过阅卷,能够了解目前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当事人自身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站得住脚、是否有证据支撑。如果我们分析认为,当事人不认罪的辩解,纯属狡辩,那么通过会见沟通,我们可以向当事人确认,是否有未反应在案卷中、当事人此前也**跟我们提及过的一些尚未浮出水面的有利事实存在,同时也可以为当事人分析,认罪与不认罪可能导致的案件走向。如果三是当事人与办案机关之间沟通的桥梁,比如当事人自身对案件的想法,想要在被提讯提审过程中完整清晰的反映给办案人员,是不太现实的,时间有限和办案人员的审查角度都决定了这一点。而这些想法将反映在我们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和法律意见中,弥补当事人与办案机关沟通的空白。
*三,促使办案机关作出公正处理。这是我们刑辩律师的主打作用,也是较根本的作用。从不同的角度看案件,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证据,促使办案机关在程序上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在实体上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这就是辩护律师的较重要的价值,也通常正是当事人家属找到律师、期待律师能为其达到的效果和实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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