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分为一般救护车及监护救护车。
一般救护车应有下列之装备:
(1) 氧气组:携带式及固定式各一组。携带式,应含给氧器之配件,其氧气筒容量,应大于四○○毫升;固定式,应含流量计及潮湿瓶等配件,其氧气筒容量,应大于1000毫升。
(2) 氧气鼻管一组。
(3) 氧气面罩:大人及儿童型各一组。
(4) 抽吸导管:六号抽吸导管及十四号抽吸导管各二组。
(5) 鼻胃管一组。
(6) 可携带式抽吸器组一组。
(7) 担架床:应附有可资推动之脚架及滑轮;全长,应大于170公分;宽,应大于50公分;负重,应大于150公斤。
(8) 可折叠式搬运椅或椅式担架一组。
(9) 颈圈:可抛弃式,大、中、小号各二组。
(10) 头颈部固定器一组。
(11) 充气、抽气或卷筒式之固定四肢用护木二卷。
(12) 毛毯及被单各一条。
(13) 灭火器一组。
(14) 躯干固定器组一组。
(15) 长背板一组:全长,应大于150公分;宽,应大于40公分;负重,应大于150公斤;并应含固定带之配件二组以上。
(16) 生产创伤处理包一套。
(17) 烧伤包一套。
(18) 一般急救箱。
(19) 可丢弃式手套一盒。
监护救护车的装备,除应符合一般救护车之规定外,并应有下列装备:
(1) 加护急救箱.
(2) 可携带式之心脏监视器。
(3) 电击去颤器。
(4) 无线电对讲机或行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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